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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2209发布:2018-06-17
上海律师说法: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
李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协商并签订了借名购房合同,约定,李某借陈某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由李某支付房款,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为房屋实际产权人,陈某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承担了所有的购房款,陈某也用李某的款项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但房屋交付后,陈某却拒绝向李某交付房屋。双方协商无果,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李某所有,并要求陈某交付该房屋。
上海律师说法:经济适用房是政策性住房,不同于商品房,具有福利性质。因此《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名购房合同明显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合同应属无效。最终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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