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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470发布:2018-05-07
当您拿到胜诉的判决书或者裁决书,您可能会满心欢喜,认为万事大吉。但请别高兴得太早,只有当败诉的一方履行了判决或裁决义务,案件才算真正尘埃落定。如果对方拖延甚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决,那您还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兑现判决赋予您的权利。以下向您介绍执行程序的有关事项。
一、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向哪家法院申请执行(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我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我院一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财产所在地在我院辖区内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同级中院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案件;
3、依法应由我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4、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
5、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标的金额参照我院一审案件受理标准);
6、经我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和台湾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以及香港、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7、法律规定应当我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五、申请执行法院判决时应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六、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由其本人签章的申请书;
(2)已生效的裁决书正本;
(3)仲裁协议或者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4)由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已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各方当事人的证明。仲裁机构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出具公告期限届满且裁决已视为送达的证明。
对于尚未送达、或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送达、或公告送达期限尚未届满的裁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
七、如果您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已立案受理您的执行申请,那么如果您的执行案件从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法院未执行的,您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八、执行异议
1、如果您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比如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守的程序等等)违反法律规定,您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您如果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过程中,作为案外人,您如果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比如您认为对法院执行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同样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对裁定不服,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涉及对执行标的物本身的实体权利有争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