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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 说法: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

点击数:208发布:2018-05-07 

作为原告,您或者您的亲属、朋友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虽然拿到了胜诉的裁判文书,但却拿不到一分钱,因为被告在法院判决前就将所有的财产转移了,等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早已人去楼空。
        对这种“老赖”行径,有没有制约的办法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您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您可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但同时您还必须提供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比如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等。一旦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那么您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而被告拒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时,您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被保全的财产了。当然,申请财产保全也不是没有限制。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当属于给付之诉;其次,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金额大致相当;最后,如果法院要求您提供担保的,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会驳回您的申请。
       如果您申请保全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您可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1)、提供现金担保的,应提供不少于保全金额 30% 的现金,并汇入法院的指定帐户;(2)提供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与保全金额相应的房产(担保的房产价值至少不应低于需保全金额的 120% ),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房产证复印件;②担保房产所具价值的相应依据,例如评估报告等;③关于担保房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的证据材料,如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等。
        如果您申请保全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您可以提供第三方公司的信用担保,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应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次,您应该提供以下材料:①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担保书;②第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③第三方公司的公司章程;④同意作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⑤第三方公司的近期资产负责表及损益表;(在上述财务报表上均应有第三方公司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及制表人的签字)。如果您是由非本市的公司提供担保的,那么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当地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如果您是由银行提供担保的,那么您只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无担保期限、无担保金额限制的保函以及银行的营业执照就可以了。
除了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外,如果在诉讼之前,您遇到了紧急情况,而且如果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您可以在起诉之前就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这就是诉前财产保全。应该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15日之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除了财产保全外,您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这同样能够阻止被告非法转移和隐瞒财产。但先予执行也有一些条件限制。一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另外,如果法院责令您提供担保的,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您的申请将被驳回。同时,如果您败诉的话,您还必须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可见,虽然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程序,是对付“老赖”的“尚方宝剑”,但您在使用时也请格外慎重,否则将得不偿失。
假如您的财产“不幸”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首先请您千万要保持冷静,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工作。因为保全和先予执行不等同于没收,最终的结果还得由判决书来认定。因此,如果您对法院的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有异议,可以向作出上述措施的法院申请复议,经法院审查,如果保全或先予执行确有错误的,法院会立刻纠正,但复议期间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同样生效。如果您不通过正当程序,而采取不合作、甚至暴力抗拒的行为,您将会依法受到法律制裁,这样非但不能解决丝毫问题,反而只会乱上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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