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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说法:个人使用的奢侈品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点击数:469发布:2018-06-18 

上海律师说法:个人使用的奢侈品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男)与孙某(女)于2013年自行相识,并于2014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双方生育了一个儿子。婚后因孙某性格强势,并且夫妻双方又与公婆共同生活,婚后生活中双方始终矛盾不断,2016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时孙某名下有婚后积累的存款二十多万元,双方分居后,孙某将存款尽数买了名表,名包,挥霍一空。之后孙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分割赵某名下存款五十万元。赵某则表示孙某名下也有存款二十多万应一并分割,但孙某表示二十多万元已被开销,并且其购买的手表、皮包等均为女性个人用品,为其个人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

上海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手表与皮包本为个人生活使用物品,但本案中孙某所购买的物品均较为贵重,价格较高,明显已超出了日常生活使用的范围,属于奢侈品,孙某的行为明显在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恶意明显,夫妻财产分割时,应予考虑。对该奢侈品不应作为个人财产。最终法院判决奢侈品应予分割,由孙某按购买价的一半折价补偿给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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